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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8號
抗 告 人 柳泰吉
相 對 人 陳瑋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3月27日本院106 年度家親聲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復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 月2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 年5 月5 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未繳納,有卷附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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