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吳篤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僅就其敗訴部分中之新臺幣(下同)13,075,630元聲明不服,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3,075,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65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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