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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7號
抗 告 人 勝輝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李美慧
相 對 人 廖家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210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3紙(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到期後向抗告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相對人爰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審核後,認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而裁定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係未載發票日之無效票據,且票據債務亦有糾葛,伊未同意相對人填載系爭本票上之日期,原審未察卻准予裁定強制執行,容有未當。
綜上,抗告人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系爭本票從形式上觀察,係由抗告人所簽發,其上有載明發票日,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是系爭本票就其形式上要件予以審查,並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裁定准予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
至於抗告人雖主張其未授權相對人填寫系爭本票發票日且債務上有糾葛等語,惟系爭本票發票日由何人填寫及是否有授權,係屬兩造間實體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事件所得審究。
從而,抗告意旨雖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 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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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 年度抗字第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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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 起算日 │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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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9月4日 │ 400,000元 │104年10月4日 │104年10月4日 │CH5630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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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10月5日 │1,000,000元 │104年10月5日 │104年10月5日 │CH5630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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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4年8月17日 │ 800,000元 │104年10月16日 │104年10月16日 │CH5630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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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4年9月15日 │1,200,000元 │104年10月15日 │104年10月15日 │CH5630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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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4年9月18日 │2,000,000元 │104年11月18日 │104年11月18日 │CH5630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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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10月21日 │ 500,000元 │未載 │105年12月21日 │CH563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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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10月21日 │ 500,000元 │未載 │105年12月21日 │CH749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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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5年10月21日 │ 500,000元 │未載 │105年12月21日 │CH7490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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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5年10月25日 │ 500,000元 │未載 │105年12月25日 │CH7490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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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5年10月25日 │ 500,000元 │未載 │105年12月25日 │CH749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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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5年10月25日 │ 500,000元 │未載 │105年12月25日 │CH749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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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5年10月27日 │ 500,000元 │未載 │105年12月27日 │CH7490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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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5年10月31日 │ 500,000元 │未載 │105年12月31日 │CH563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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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5年10月31日 │1,000,000元 │未載 │105年12月31日 │CH5631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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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5年10月31日 │1,000,000元 │未載 │105年12月31日 │CH5631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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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5年11月11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1月11日 │CH563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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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5年11月11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1月11日 │CH563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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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5年11月14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1月14日 │CH563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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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5年11月16日 │ 500,000元 │未載 │106年1月16日 │CH563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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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5年11月21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1月21日 │CH5631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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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105年11月21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1月21日 │CH563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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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105年11月28日 │ 500,000元 │未載 │106年1月28日 │CH563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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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105年12月12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1月12日 │CH563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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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106年1月3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3月3日 │CH563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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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106年1月3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3月3日 │CH563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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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106年1月17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3月13日 │CH563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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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106年1月17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3月13日 │CH563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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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106年1月18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3月13日 │CH563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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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106年1月18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3月13日 │CH563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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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106年1月25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3月13日 │CH563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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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106年1月25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3月13日 │CH563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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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106年1月26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3月13日 │CH563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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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106年2月23日 │1,000,000元 │未載 │106年3月13日 │CH563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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