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麗足
代 理 人 林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聲請人曾任「鴻展研磨拋光加工廠」、「鴻展興業社」之負責人,請說明此二商號於聲請更生前5 年迄今是否營業中?如有,請提出每月營業額之相關證明(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如無,亦應提出何時停業之相關證明。
⒉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來源(含僱主姓名或名稱、地址、工作性質、職稱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及每月平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民國104 年8 月至106 年7 月之收入、給付、補助等之相關證明。
⒊陳報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之項目及其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必要支出),暨合計若干元?並提出其概略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之配偶郭松雄目前是否有薪資或其他收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郭松雄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郭松雄之三親等親屬系統表;
又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稱癌症輔助食品每月花費新臺幣1 萬5,000 元,係自何時起由何人支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⒎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