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消債更,49,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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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碧玲
代 理 人 李衍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內頁中之支出與存入情形應為概略之說明)。
⒉陳報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之項目及其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必要支出),暨合計若干元?並提出其概略證明文件(聲請人個人生活費與子女扶養費應以不同表格分別列計;
汽車之保養費與稅賦應以每月平均數額表示;
積欠至105 年7 月之健保費用應列入債務,並另行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⒊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前)配偶、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⒋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⒍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之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當時之收入來源與金額、僱主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支出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債務人須有可預期之收入來源,扣除合理生活必要支出後,仍有賸餘資金可用以償還債務,方有進行更生程序之可能,請聲請人併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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