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消債清,6,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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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雅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雅梅自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裁定認可其所提更生方案,惟債權人提出異議,經本院103 年度事聲字第40號廢棄認可裁定,發回續行處理,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再次提出更生方案,該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 號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因債權人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05 年度事聲字第4 號廢棄該認可裁定,發回續行處理,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抗字第2 號裁定駁回,再次發回續行處理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消債卷宗核閱屬實。

嗣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之105 年8 月4 日具狀稱因收入遽降,請求轉換清算程序,司法事務官復以本院民事執行處105 年8 月8 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更㈡1 號函,通知聲請人及債權人就轉換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債權人多表示應使聲請人再次提出更生方案,而聲請人則未表示意見,司法事務官再以本院民事執行處106 年4 月12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更㈡1 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依目前經濟狀況提出新更生方案,而聲請人於106 年4 月17日收受上開函文,並來電表示無欲提出新更生方案,請求直接轉換清算程序,有聲請人陳報狀、上開函文、債權人陳報狀、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務電話紀錄單可佐,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更㈡字第1 號卷全卷資料查明無訛。

㈡、基上,聲請人至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並請求轉換清算程序。

揆上法文,本件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綜上,聲請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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