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簡上,111,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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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林正義
○○○○○ 號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視同上訴人 劉李秀金

被 上訴 人 杜鎧兆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自開始通行如附圖即108 年7 月12日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方案二所示編號217-20⑴部分之日起至終止通行之日止,按年給付反訴原告依通行面積94平方公尺乘以各該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償金。
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24 元(計算式:108 年公告地價120 元×80% ×10% ×94平方公尺×10年=9,024元),應繳反訴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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