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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王先傳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被 告 王文智
王美伶
洪享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3,675 元(計算式:93.47 ㎡×2500元/ ㎡=23367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勿再提出「所有權個人全部」之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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