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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莊智涵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雅甄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2,188 元【計算式:土地部分:(1617.26+1739.23 )平方公尺×1,200 元=4,027,788 元。
房屋部分:214,400 元(課稅現值),合計為4,242,1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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