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補,238,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張明哲
張壁瑛
訴訟代理人 張簡復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豪哲間所有移轉登記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之訴之聲明主張「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恆春鎮龍水段472之3 、472 之29、472 之23、472 之24、472 之1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地上物現有50多年平頂鋼筋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應移轉登記給原告。

」,就訴訟標的及事實及理由記載:「爰依法請求確認兩造前開土地之所有權」。

經查,原告現已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則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之確認利益為何?倘原告有欲請求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一併補正說明系爭房屋門牌號碼及系爭房屋價值,並提出系爭房屋稅籍資料,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㈡、請提出「張陳昭遺產土地分配同意書」全部完整文件。

㈢、原告提出之民事委任狀內僅蓋有委任人即原告之印章印文,並未經受任人張簡復中本人簽名或用印,請補正民事委任狀上受任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