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補,240,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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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陳文桂
被 告 莊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 號解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其就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而該土地於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60,000 元,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0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1,4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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