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補,281,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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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吳顯銀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廖威斯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屏東縣屏東市○○段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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