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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趙峻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中凡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㈡、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 ○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周中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附繕本(含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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