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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林榮豐
陳汶
黃麗英
連珍兒
爐婉禎
陳梨花
黃金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皇安醫療社團法人附設小康護理之家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經查,原告7 人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394,012 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94,012 元,應徵裁判費14,860元,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7,430 元(計算式:14860 ÷2 =7430);
又請求提撥勞退金差額合計為110,744 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0,744元,應徵裁判費1,22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8,650元(計算式:14860 -7430+1220=865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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