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補,288,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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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邱孝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太順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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