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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陳文欽
宋清英
張秋貞
被 告 屏東縣竹田鄉西勢覺善堂
法定代理人 劉仁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之起訴聲明,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且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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