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補,294,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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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王麗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1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楊宗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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