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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靜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萬2,6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6,39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8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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