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補,300,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莊哲維即雲路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1,5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經查未有紅球設計顧問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請原告確認被告是否為紅球設計顧問公司,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