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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郭漢榮
被 告 黃素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92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9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之匯款收據及存款人收執聯正本過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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