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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張榮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德平、郭玉花、郭安家、唐江山、黃龍順、黃文章、黃意強、黃文山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561 元(計算式:1755.02 ×2000×200/618 =68156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張德平、郭玉花、郭安家、唐江山、黃龍順、黃文章、黃意強、黃文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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