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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陳銘宏
被 告 張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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