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補,317,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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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鄭許員
鄭榮發
鄭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文聰
被 告 久誠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系爭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其面積分別為3,705 及2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000 元,是系爭土地價額為1,864 萬5,000 元【計算式:(3705+24 )x5000=00000000】,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64萬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120 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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