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補,335,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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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謝明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明旁、許明山、許明目、簡清欽、許仁上、許正德、許海原、許金泉、黃金祥、許郭幼里、簡明順、許和松、謝耀家、許珍裳、謝子淵、謝子昌、謝子源、謝志明、簡國琛、簡冠恩、許正雄、許燢等2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請檢附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同段443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㈡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又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㈢請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號碼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

另請以地籍圖為底稿,繪製分割方案,供本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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