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補,562,2017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莊清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育新、黃奢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里港鄉武洛段57地號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㈡、請提出被告顏育新、黃奢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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