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莊清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育新、黃奢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里港鄉武洛段57地號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㈡、請提出被告顏育新、黃奢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