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補,611,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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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炳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708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8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3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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