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林素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奕樟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被告吳奕樟之姓名業經更改,原告得聲請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