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補,768,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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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楊京龍
代 理 人 葉梅英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國榮
相 對 人 倍儷蔻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鍾佳亨
相 對 人 丘麗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丘麗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小上字第23號確定裁判(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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