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訴,165,2019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5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茂榮、李昭璉、徐通明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9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在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