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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訴訟代理人 梁超迪律師
被 告 騰翔育樂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被 告 威翔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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