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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月娥
張俊華
被 告 林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柒元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曾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貸款契約在卷可憑,則本院對之自有管轄權。
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台幣(下同)1,574,183 元,及其中1,557,517 元之利息、違約金,訴狀送達後,將利息、違約金由按固定利率計算改為按機動利率計算,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其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購屋之需,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向伊銀行借款795 萬元及100 萬元,嗣後又於102 年10月25日向伊銀行借款663,740 元,上開借款之期間、清償方式及利息約定各如附表一借款期間及清償方式欄、利息欄所示,並約定被告如遲延還本,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嗣於103 年間被告因未依約清償本金,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伊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借款部分已全部獲償;
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借款部分,尚餘本金949,929 元及已核算之違約金12,125元未獲清償;
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借款部分,尚餘本金607,588 元及已核算之違約金4,541 元未獲清償。
則伊銀行得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撥款委託書、切結書、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8900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增補契約暨申請書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附表一:(新台幣/元)
┌──┬──────┬─────────────┬───────────┐
│編號│ 本 金 │ 借款期間及清償方式 │ 利 息 │
├──┼──────┼─────────────┼───────────┤
│ 1 │7,950,000 │自民國102 年10月21日起至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2(│
│ │ │國122 年10月21日止,依年金│利率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
│ │ │法按月攤還本息。 │加週年百分之0.54機動調│
│ │ │ │整)計算利息。 │
├──┼──────┼─────────────┼───────────┤
│ 2 │1,000,000 │自民國102 年10月21日起至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8(│
│ │ │國122 年10月21日止,依年金│利率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
│ │ │法按月攤還本息。 │加週年百分之2 機動調整│
│ │ │ │)計算利息。 │
├──┼──────┼─────────────┼───────────┤
│ 3 │663,740 │自民國102 年10月25日起至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2(│
│ │ │國122 年10月25日止,依年金│利率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
│ │ │法按月攤還本息。 │加週年百分之0.54機動調│
│ │ │ │整)計算利息。 │
└──┴──────┴─────────────┴───────────┘
附表二:(新台幣/元)
┌──────┬──────────┬───────────┬───────┐
│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備 註 │
├──────┼──────────┼───────────┼───────┤
│949,929 │自民國106 年2 月4 日│自民國106 年2 月4 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 │
│ │利率百分之3.08(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 │ │
│ │週年百分之2 機動調整│ │ │
│ │)計算之利息。 │ │ │
├──────┼──────────┼───────────┼───────┤
│607,588 │自民國106 年2 月4 日│自民國106 年2 月4 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 │
│ │利率百分之1.62(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 │ │
│ │週年百分之0.54機動調│ │ │
│ │整)計算之利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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