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訴,636,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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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繼威
訴訟代理人 楊建華
被 告 吳顯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肆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之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09,768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3,169,004 元,追加請求金額559,236 元,依上揭規定,原告就超過部分559,236 元,應補繳裁判費5,544 元。

【計算式:32,383 (應徵)-26,839(已繳)=5544】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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