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訴,664,201803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芳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劉仁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735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3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收費查詢表各1 份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