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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6號
上 訴 人 張簡洪月春
張簡進國
張簡政佑
張簡姵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金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榮玩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萬6 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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