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陳金鳳
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
被 告 陳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