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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李浮容
上列聲請人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與許明都間請求返還
土地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訴訟參加,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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