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訴,759,2018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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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9號
抗 告 人 莊明聖(在屏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9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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