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柏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俊德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 萬5,400 元【612 ㎡×12,700元×1/6 =1,295,4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