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訴,774,2019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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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柏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俊德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 萬5,400 元【612 ㎡×12,700元×1/6 =1,295,4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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