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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武盛
蔡桂香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政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8,3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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