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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施崑讚
李施金枝
施玉盞
施藝仔
施玉桂
施崑城
吳尚桓
吳尚宸
王秀玉
王珍慈
王豐源
王宇東
王雅雯
王姿云
王鳳瑜
王竑介
方世香
施惠蓮
施崑俊
施惠鴻
施宇杉
施惠年
何施玉里
施廖菊仔
施献章
施素絹
施浚騰
郭香女
施雯玉
施文祥
施文欽
上3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葉佳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惟原告於109 年7 月24日具狀追加請求分割屏東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本件追加之訴其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95,473元【計算式:1286地號(563.37平方公尺×1,200 元/ 平方公尺)×1/3 +1277-2地號(8717.25 平方公尺×3,500 元/ 平方公尺)×1/3 =10,395,473】,原告尚應補繳103,5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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