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重訴,33,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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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廖椿堅律師
被 告 陳魯凝
訴訟代理人 黃克成
被 告 林陽杭
葉慶祿
葉慶添
葉明祐
葉慶鴻
黃金堂
陳家詳
陳凰源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豊裕
被 告 蕭國文
蕭國正
蕭國雄
黃添福
陳見生
陳春生
陳建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淑苑
被 告 陳建仍
陳燕飛
胡招富
葉陳鳳英
葉聰哲
葉佳惠
謝東霖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清香
被 告 葉清峰
葉聰龍
葉文靜
鄭勝芳
鄭勝春
鄭勝福
鄭月密
黃一郎
黃慶豊
黃慶和
黃春美
黃春蓮
葉志鵬
葉志麟
葉志明
葉世雄
葉吉雄
邱葉麗惠
呂葉素香
葉麗妙
葉麗蘭
葉麗容
郭淑芬
郭淑娟
受告知訴訟
人 劉仁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 年7 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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