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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則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9萬8,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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