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重訴,75,2018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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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海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胡東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怡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旭海建設有限公司、胡東海上訴利益金額分為新臺幣(下同)950,072 元、1,038,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為15,690元、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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