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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潘軍任
法定代理人 潘玥蓉
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律師
被 告 蘇橋霖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被 告 顏麗珍(即楊春壽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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