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重訴,91,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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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黃安朝
被 告 黃忠雲
黃和連
黃龍善
黃世勳
黃文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昔霞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5,500元【計算式:(264.95+83.35+150.83+199.25+68.29 +75.03 )×15,000=12,625,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144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14,080 元,尚應補繳9,06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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