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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林壬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6 年12月4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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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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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9930 至│11 │11,000│ │
│ │ │79-ND-000994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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