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保險,12,20211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枝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智笙即陳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8萬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5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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