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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睿軒
蘇順偉
邱琳雅
萼冷
杜雅婷
鄭美珍
盧惠玲
林秀芳
錢沁樺
宋蕾蕾
包彩英
陳沛瑩
蔡美蓉
相 對 人 周麗敏即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經屏東縣政府調解成立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經屏東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薪資及資遣費,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認可兩造間工資爭議案,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調解成立之內容為:「本案勞資雙方同意,針對資方積欠的薪資及資遣費,由勞方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事實認定,藉由墊償機制給付。」
,業據聲請人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
從而,依前揭調解成立之內容,相對人負有私法上給付之義務,且其內容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及相對人迄今亦未給付,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應給付之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號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附表(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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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平均薪資│ 到職日 │ 離職日 │資遣費 │積欠薪資│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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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睿軒│35,875 │106年5月25日│107年10月12日 │24,208 │46,043 │70,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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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蘇順偉│32,000 │96年11月25日│107年8月31日 │172,311 │30,918 │203,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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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邱琳雅│39,154 │105年5月1日 │107年10月12日 │41,650 │49,490 │9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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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萼冷 │39,990 │107年7月9日 │107年10月12日 │4,439 │49,799 │54,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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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杜雅婷│14,010 │107年8月1日 │107年10月12日 │1,300 │19,541 │2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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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鄭美珍│39,627 │106年8月5日 │107年10月12日 │20,211 │51,887 │72,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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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盧惠玲│31,675 │106年7月27日│107年10月12日 │18,167 │44,778 │62,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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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林秀芳│29,883 │107年4月13日│107年10月12日 │7,500 │43,267 │50,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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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錢沁樺│28,077 │107年4月24日│107年10月12日 │7,042 │39,873 │46,915 │
├──┼───┼────┼──────┼───────┼────┼────┼────┤
│10 │宋蕾蕾│24,900 │107年7月19日│107年10月12日 │3,500 │39,253 │42,753 │
├──┼───┼────┼──────┼───────┼────┼────┼────┤
│11 │包彩英│25,000 │107年9月14日│107年9月28日 │ 0 │17,619 │17,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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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陳沛瑩│13,827 │107年8月1日 │107年8月19日 │ 0 │13,827 │13,827 │
├──┼───┼────┼──────┼───────┼────┼────┼────┤
│13 │蔡美蓉│25,198 │107年5月18日│107年8月31日 │4,117 │41,000 │45,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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