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IGNACIO PENA DEL RIO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澤唯(原名:吳志明)
李仁傑
蔡孟其
曾振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5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