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原訴,30,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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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原 告 詹七郎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
被 告 洪天得
洪啓榮
洪桂雲
洪淑芬
洪淑娟
洪淑玲
洪淑惠
洪淑文
洪淑靜
詹美珠
詹美鳳
張詹美銀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詹惠茗(原名詹美雀)

被 告 詹美香
張詹美娥
詹美菊
陳元凰
陳囿禎
潘美英
詹再生
詹小琪
詹勝惠
詹趙月華
詹吉田
詹吉村
詹春梅
詹春琴
詹春香
陳黃幼仔
陳堅銘
陳堅源
陳盈秀
陳蔡玉珠
陳瓏仁
陳彥宏
陳彥易
陳忠勝
張陳玉花
陳玉琴
陳玉雪
洪崑豐
洪崑智
洪麗幸
洪佳惠
張錦光
張錦華
張蕙珍

趙永吉
趙淯鏵(原名趙玉鈴)

趙淯瑾(原名趙家屏)

趙清寶
趙順惠
趙麗皇
趙麗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麗皇

被 告 詹引仔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孫仁祥
孫偉博
孫瑋羚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孫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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